2008 年申請核子醫學專科醫師訓練醫院認定注意事項

Post date: 2008/4/14 上午 07:27:16

  1. 衛生署委託本學會辦理「九十七年度核子醫學專科醫師訓練醫院認定」,凡教學醫院符合「核子醫學專科醫師訓練醫院認定標準」之醫院,均可由醫院出具公函向本學會提出申請認定。即日起接受專科醫師訓練醫院申請至4月30日止,逾期不受理。
  2. 已具有核子醫學訓練醫院資格者,每年仍需檢送「申請表」及「自我評鑑表」進行書面審核,訓練條件變動致不符認定標準者,得予重新認定其資格或重新核定其訓練容量。
  3. 填寫資料如下:
    • 「核子醫學專科醫師訓練醫院認定申請表」(請蓋機關印信)
    • 「核子醫學專科醫師訓練醫院認定自我評鑑表」(請核醫科主任簽章)
    • 「核子醫學專科醫師訓練醫院住院醫師登錄表」(請核醫科主任簽章)
  4. 經本會評鑑委員會審查書面資料通過並實際訪視該醫院後,合格者予以初審認定。
  5. 訓練醫院認定結果,需經行政院衛生署進行覆審後公告。

※衛生署公告:九十七年度核子醫學專科醫師訓練醫院衛生署認定合格名單(效期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