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11-04 人體試驗審查費收費標準

Post date: 2008/11/4 上午 05:32:18

主旨:公告院外補助計畫之人體試驗審查費收費標準及費用核銷流程,請查照。(自九十八年度起實施)

說明:

  1. 依國科會及國衛院研究計畫經費編列規定,計畫主持人得編列人體試驗委員會審查費。明訂本體系獲國科會及國衛院(NMRP、HMRP)補助計畫之人體試驗審查費收費標準為每件收取20,000元審查費用;未通過案件,不收取審查費用。請計劃主持人於申請國科會及國衛院補助時須依規定將人體試驗委員會之審查費納入經費計畫書中申請,以便未來核銷。
  2. 人體試驗審查費之核銷流程如下:

(一) 長庚醫院核銷流程:人體試驗委員會每年9月提供申請院外計畫人體試驗審查案件明細表予行政中心醫研部,行政中心醫研部核對當年度通過國科會或其他政府單位補助且於本院申請人體試驗委員會審查者予會計處,會計處依據經費核定表開立收據給計畫主持人,並立案跟催計畫主持人核銷經費,計畫主持人檢附收據核銷費用。

(二) 長庚大學(長庚技術學院) 核銷流程:人體試驗委員會每年9月提供申請院外計畫人體試驗審查案件明細表予長庚大學研發處及長庚技術學院技合處,長庚大學研發處或長庚技術學院技合處核對當年度通過國科會或國衛院補助且於本院申請人體試驗委員會審查者予會計處及長庚醫院會計處,長庚醫院會計處依據經費核定表開立收據給長庚大學或技術學院會計處,長庚大學或技術學院會計處將收據給計畫主持人,並立案跟催計畫

主持人核銷經費,計畫主持人檢附收據核銷費用。

(三) 經費變更: 計畫主持人於申請計畫時,若未依規定於計劃申請書編列人體試驗委員會審查費20,000元,致未能辦理費用核銷者,由行政中心醫研部(長庚大學研發處或長庚技術學院技合處) 通知計畫主持人一律須依規定申請經費變更,補編列人體試驗審查費,經通知仍未依規定申請經費變更者,則直接加倍扣抵研究計畫補助費,每計畫扣抵40,000元。

by 行政中心 醫學研究發展部 啟